• 立即登录 免费注册
  • 首页
  • 专题
  • 信息
  • 好人
  • 热土
  • 综合
  • 首页 >
  • 热土黔西南> 信息 >
  • 黔西南公安“亮剑”打击八类违法行为

黔西南公安“亮剑”打击八类违法行为


发布: 印象黔西南   来源: 黔西南州公安局 | 2020-01-31 10:05    [原创]

为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积极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蔓延,黔西南州公安局发布《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对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疫、隔离观察、隔离治疗、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传播,制造恐慌、扰乱公共秩序的等8类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根据贵州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的部署安排,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在我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依法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黔西南州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1月24日,贵州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为切实做好有关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州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查处以下八类违法犯罪行为。

1.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疫、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的;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2.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3.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救治秩序、市场秩序的。

4.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传播,制造恐慌、扰乱公共秩序的;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5.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职务的。

6.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堵路封村、阻断交通、扰乱交通秩序的。

7.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的。

8.实施干扰正常医疗秩序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黔西南州公安局

2020年1月29日

(编辑:印象黔西南)




  •  上一篇: 兴义古生物科普户外夏令营开营啦!!!
  •   返回
  •  下一篇:兴义公交“新冠疫情”联防联控调整公告  
  • 首页 >
  • 热土黔西南> 信息 >
  • 黔西南公安“亮剑”打击八类违法行为

黔西南公安“亮剑”打击八类违法行为


发布: 印象黔西南   来源: 黔西南州公安局 | 2020-01-31 10:05    [原创]

为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积极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蔓延,黔西南州公安局发布《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对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疫、隔离观察、隔离治疗、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传播,制造恐慌、扰乱公共秩序的等8类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根据贵州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的部署安排,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在我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依法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黔西南州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1月24日,贵州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为切实做好有关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州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查处以下八类违法犯罪行为。

1.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疫、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的;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2.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3.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救治秩序、市场秩序的。

4.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传播,制造恐慌、扰乱公共秩序的;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5.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职务的。

6.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堵路封村、阻断交通、扰乱交通秩序的。

7.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的。

8.实施干扰正常医疗秩序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黔西南州公安局

2020年1月29日

(编辑:印象黔西南)




  •  上一篇: 兴义古生物科普户外夏令营开营啦!!!
  •   返回
  •  下一篇:兴义公交“新冠疫情”联防联控调整公告  
给作者打赏
1 元
5 元
10 元
20 元
50 元
自定义
元
¥
,用微信支付 更换
立即支付

微信扫码支付

赞赏金额:¥元

 

【免责声明】

该文观点和立场仅代表作者本人,印象黔西南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素材、版权属于原作者,转载素材仅供大家欣赏和分享。

投稿邮箱:yxqxn@foxmail.com